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4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19 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