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4
大连地铁1号线 广告资源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20 年月日甲方: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账号 :

21201501400053018104 税务登记号 :

210203588052097 乙方: 开户行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 双方 ,单独称为 一方 .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1条 术语定义 1.1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本合同中下述用语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大连地铁1号线广告资源经营权转让合同》及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条款及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指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及承继人 乙方 指被授予本合同,在本合同约定期限与范围内经营大连地铁1号线广告资源的单位,包括经甲方认可的为履行本合同成立的项目分公司. 广告资源 在本合同中特指经甲方认可,在规定区域和经营期间,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销售、运营和维护的广告灯箱等常规媒体和屏蔽门贴、梯楣贴、梯牌非常规媒体. 广告资源 经营权 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期和经营区域内销售、运营和维护广告资源的权利. 经营区域 具有本合同第3.3条规定的含义 经营期 具有本合同每3.2条规定的含义 经营年度 2018年**月**日(广告灯箱实际交付之日后的第30天起始)至2019年**月**日为第一个经营年度. …… 2024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为第七个经营年度. 经营起始日 2018年**月**日(广告灯箱实际交付之日后的第30天起始). 履约保证金 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保证.并在合同到期无违约情形予以无息退还. 广告合同 指在经营期内利用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广告资源,发布广告及提供相关服务而获取收入或报酬的与任何人包括广告客户或其他乙方签订的合同. 广告收入 广告合同的总价,即不扣除各项税、费,亦不考虑给予其销售代理的佣金和包括呆账、坏帐等在内的任何其他成本的所有收入. 常规媒体 指甲方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设置的固定形式或规格的广告媒体,具体为:站台、站厅、通道及车站内轨行区内的广告灯箱. 非常规媒体 梯牌、屏蔽门贴、梯楣贴. 媒体改造 指对定义的 常规媒体 、 非常规媒体 的广告设施和广告形式进行改造的行为和结果. 适用法律 指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在本合同中, 适用法律 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对经营区域或地铁广告运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批准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或甲方(按需要而定)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批核或备案等. 第三方 在本合同中特指依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受乙方委托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某一部分义务的设计机构、制造商、供应商、广告代理公司等,但该委托行为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广告资源经营权的转让、变更,也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关联企业 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人、管理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或受同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若干子公司. 关联交易 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2其它特定术语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1.2.1 人民币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1.2.3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1.2.4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1.2.5所指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及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 1.2.6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1.2.7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1.2.8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及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2.9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1.2.10所指的 维修 应始终解释为包括广告资源设施故障修理及材料的更新和更换. 维护 应始终解释为包括广告资源设施的清洁、材料更换和简易修复,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1.2.11所指 上下画 指广告画面的更换.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2.1在本合同签署日,双方在此共同声明和保证: 2.1.1双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以自身名义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2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需的合法授权,各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1.3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或者法院(仲裁)裁决、命令及其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或与之相抵触. 2.1.4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2.1.5本合同是乙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区域广告资源销售、运营及维护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2.1.6乙方单独保证并声明,其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经营资格并能合法提供广告经营服务. 2.2不转让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2.3不涉权 2.3.1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2.3.2本合同不造成或不构成甲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租赁或除给予乙方广告资源经营权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2.4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能或推迟行使全部或任何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均不视为对这些权利、权力或补偿的放弃.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补偿是累积性的,不排除任何一方依法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权力或补偿. 2.5地铁优先 2.5.1乙方承认并同意在理解和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及高水平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或删减部分已移交乙方经营的广告资源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配合. 2.5.2乙方承认并同意广告资源的经营须配合经营区域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区域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不便.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2.5.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或删减任何部分广告资源.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因此等行为或与此等行为相关而对乙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对乙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2.5.4在不限制第2.5.1条实施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及高水平运营进行任何行为或事情,包括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甲方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3条 广告资源经营权 3.1广告资源经营权 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主要内容是: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期、经营业务范围内负责经营区域内广告资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媒体形式的规划、广告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获取收入,并在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3.2经营期 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期为七年,从2018年**月**日起(广告灯箱实际交付之日后第30天起始)至2025年**月**日止.因广告灯箱的制作安装尚未完工,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移交广告灯箱,则本合同的经营起始日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3经营区域 本合同经营区域仅限于大连地铁1号线22座车站范围. 3.4经营业务范围 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和经营区域内,乙方的经营范围包括:车站站厅、站台、通道和车站内轨行区广告灯箱等常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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