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971民初1031号 黄昭伟: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勤胜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晖兴服饰有限公司、黄爱娟、黄昭伟及被告东莞市晖兴服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市勤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1民初103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是:准予原告东莞市勤胜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昭伟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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