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5 |
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3425元及利息(利息以113425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即每月利息2268.5元,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利息为20416.5元,本息合计133841.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384.2元;
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1971民初745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立即冻结被告深圳市嘉信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市嘉信盛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00035264866,已冻结0元,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惠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勇洲、人民陪审员郭浩辉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7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