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5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10月减刑假释裁定公示 序号 姓名罪名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曹延鹏 贩卖毒品 15年14年3个月 4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柳林监狱

2 陈铃故意杀人 4年 3年3个月 2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柳林监狱

3 张秋生 敲诈勒索 6年 5年3个月 3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柳林监狱

4 李公故意伤害 3年 2年11个月 2个表扬奖励 减刑1个月 柳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曹延鹏,男,1981年12月9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曹延鹏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平公正的判决,我坚决认罪悔罪,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能够按时完成监区交办的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延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铃,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以(2016)京011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1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月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对国家、社会及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按时完成作业.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能够爱护生产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张秋生,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海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京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圆满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秋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李公,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京0106刑初1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2017年3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要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 该犯能够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能够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表现较好.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公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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