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5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 学处函[2016]12号 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及校园绿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把校园绿卡公平、公正、合理地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精准资助,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校园绿卡.校园绿卡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民主评议机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绿卡的制作、发放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校园绿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校园绿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校园绿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校园绿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比例和人员结构要合理,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各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组建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三章 等级与比例 第七条 校园绿卡分为A卡和B卡两个等级,其中A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B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校园绿卡的比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总量控制在总人数的20%-30%之间,其中A卡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绿卡总数的50%.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地方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评议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者;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7、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经常出入酒吧、歌厅、高档餐厅等娱乐性场所消费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络者;

4、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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