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9-10 |
1-2005和GB 4706.28-2008标准,依据《2017年广东省吸油烟机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53T.当事人于2017年4月生产上述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台,每台出厂价**元,抽检用**台,货值金额3000元,抽检后已将剩余的**台拆解,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关规定,考虑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属于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被检验为严重不合格,有较大危及人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的可能,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罚款7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10月16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6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7〕318号 佛山市顺德区星威厨卫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兰玉云,营业执照号码:91440606617631662J,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炉具、燃气具配件、石油气具点火器、打火机点火器、蜂鸣器及PTC加热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53T),报告显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专项监督抽查中佛山市顺德区星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抽检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日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成业路59号之三的佛山市顺德区星威厨卫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的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我局执法人员把上述物品检测报告(编号:Q17-SZ0053T)出示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确认该型号的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并确认检验结果表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8-2008标准,依据《2017年广东省吸油烟机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53T.当事人于2017年4月生产上述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台,每台出厂价**元,抽检用**台,货值金额3000元,抽检后已将剩余的**台拆解,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有:
(一)佛山市顺德区星威厨卫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兰玉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唐德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唐德国的身份、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和报告送达的情况;
(四)佛山市顺德区星威厨卫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唐德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五)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7〕3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关规定,考虑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型号:CXW-180-101)属于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被检验为严重不合格,有较大危及人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的可能,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罚款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容桂分局 顺市监(容)案公【2017】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7〕3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440606678882924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韦小凤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骏业路6号之四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8-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9539-2013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17年广东省家用吸油烟机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49T.当事人于2017年3月生产上述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台,每台出厂价**元,抽检用**台,货值金额2000元,抽检后已将剩余的**台拆解,没有销售出去.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关规定,考虑当事人生产的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属于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被检验为严重不合格,有较大危及人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的可能,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10月23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7〕319号 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韦小凤,营业执照:91440606678882924B;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骏业路6号之四,经营范围:制造: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热水器、电磁炉、电风扇、电饭锅、饮水机、消毒柜、沼气设备及配件;
加工:五金塑料件(不含废旧塑料加工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49T),报告显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专项监督抽查中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抽检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日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骏业路6号之四的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的家用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我局执法人员把上述物品检测报告(编号:Q17-SZ0049T)出示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确认该型号的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并确认检验结果表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8-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9539-2013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17年广东省家用吸油烟机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17-SZ0049T.当事人于2017年3月生产上述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台,每台出厂价**元,抽检用**台,货值金额2000元,抽检后已将剩余的**台拆解,没有销售出去. 认定依据有:
(一)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韦小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颜维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颜维宏的身份、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和报告送达的情况;
(四)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颜维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五)佛山市顺德区顺喜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生产家用吸油烟机(型号:SX-A);
(六)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7〕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