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5

16、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入场经营者应统一使用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信息.

17、签订经营及委托协议.入场经营者应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认真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支持市场开办者和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配送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18、落实日常自查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9、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入场经营者对在售的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做好记录.

20、坚持诚信自律经营.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可创造条件组建或加入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入场经营者应坚持守法经营,遵守规定,诚实自律,讲求信用,树立自身良好的经营形象. 《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21、建立电子追溯系统.市场开办者应创造条件,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准入系统).凡进入市场的蔬菜、果品、畜禽肉品、蛋、水产品等重点产品,均应将能确定上级供货者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个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标识追溯单元的品名、编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反映交易情况的单据号、交易日期等信息纳入系统;

无相关证明需入场检测的,还应录入检测信息.

22、确保系统开放信息共享.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上,各地要积极推动与食用农产品基地准出信息系统对接,延伸追溯信息链.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下,根据需要和具备的条件,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品准入、检验检测、交易追溯等信息与市场交易一起推送至区域内二级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电子追溯体系,发挥农批市场数据的基础性作用.

(四)建立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23、明确检测机构.市场开办者应建有独立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单独建立检测室,承担市场销售产品检测业务.将日常检测业务外包的,应固定一个检测机构.

24、配备专兼职人员.检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熟悉相关专业,人员数量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

25、配备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应配备食品相关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满足检测工作日常需求.

26、保障检测经费.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定量检测工作.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排定量检测蔬菜类、果品类应分别不少于3批次/月均,水产品、肉类、冻品、粮油类应分别不少于1批次/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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