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6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采购邀请函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谈判须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

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中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和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本章第9.3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递交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谈判开始日期. 1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4)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报价一览表;

(10)分项报价表;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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