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6

说明2015年以来各新增股东(及其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前述股东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各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说明2015年以来新增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 (3)补充披露各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说明发行人各股东是否存在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

结合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中简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披露各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原持股平台浙江中理将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华泰投资、中简投资的原因、对价及转让程序的合规性. (5)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各股东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东曾两次无偿向技术团队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股权激励安排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杨永岗和温月芳,直接持有发行人3.928%和1.079%的股权;

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泰投资控制发行人16.857%股权;

通过中简投资控制发行人8.491%股权;

合计控制发行人30.355%股权.杨永岗和温月芳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认定该二人共同控制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 说明浙江中理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及实际控制人;

说明2015年浙江中理将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华泰投资、中简投资前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并说明理由. (2)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完整简历,温月芳在浙江大学的任职经历;

发行人认定杨永岗和温月芳共同拥有控制权的原因、合理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前后的股东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应收应付款对象、重大合同等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或脱密处理,如是,发行人应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准则》 )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提供涉密客户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存在泄密风险的确认文件.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文件. (6)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的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7)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8)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及上述各有关主体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取得原出具书面文件的有权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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