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6 |
1、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
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广东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2、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1、一次性缴费最长为经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2、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45;
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387. ?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
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
1、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2、1993年底之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