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6

第四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与专利奖励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一)专利权完全归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由学校支付国家收取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明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专利费用减缓手续.

(二)莆田学院与其他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学校支付国家收取的专利申请费用的50%.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代理费用资助

(一)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权完全归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学校按照以下标准报销代理费: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莆田学院与其他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学校报销代理费的50%.

(二)按照《莆田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规定,委托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对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符合条件的发明人应及时申请资助(超过实质审查阶段尚未办理的发明专利,不对其进行该项资助),申请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到市知识产权局服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的年费资助

(一)专利权完全归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年费资助按国家规定减缓后的标准执行,前三年年费全部由学校资助.

(二)莆田学院与其他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学校资助前三年年费的50%. 第十六条 由发明人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代理费用和年费,除学校资助外,其余均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七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的专利奖励

(一)按照《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学校奖励已授权的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额度如下: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

(二)按照《莆田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规定,莆田市奖励已授权的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额度如下: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科研处于每年6月、12月统一组织全校符合条件的专利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 被转让的专利,其转让费分配按《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其中转让费金额的50%用于奖励发明人,转让费金额的30%用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转让费金额的10%用于二级学院的成本与发展经费,转让费金额的10%用于校统筹经费. 第十九条 著作权人为莆田学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照实用新型专利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校内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影响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是指经过学校科研处组织申报或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认定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或中标项目,以及学校下达的校内科研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为认定依据.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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