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06 |
1 董诗杲 强奸 4年 4年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假释 清园监狱
2 侯在斌 故意伤害 3年 3年 获得2个表扬奖励 假释 清园监狱
3 郭子豪 聚众斗殴 3年6个月 3年6个月 获得2个表扬奖励 假释 清园监狱
4 赵状强奸 5年 5年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假释 清园监狱
5 顾欣盗窃 绑架 15年15年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清园监狱
6 魏洪伟 贩卖毒品 11年11年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清园监狱
7 郑航强迫卖淫 强奸 7年 7年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清园监狱
8 曹小伟 强奸 4年 4年 获得2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清园监狱
9 隗迎春 合同诈骗 11年11年 获得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减刑8个月 清园监狱
10 王振 强奸 5年 5年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减刑8个月 清园监狱
11 沙长峰 强奸 13年10年9个月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7个月 清园监狱
12 骆泽清 抢劫 11年11年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7个月 清园监狱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9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罪名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3 张明珠 抢劫 3年6个月 3年6个月 获得2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清园监狱
14 兰飞 贩卖毒品 10年 9年1个月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减刑5个月 清园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假字第089号 罪犯董诗杲,男, 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犯强奸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大刑初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2016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写到: 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悔罪 .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如经常以书面形式向警官汇报改造思想.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属于较低风险. 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诗杲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假字第093号 罪犯侯在斌,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6)京01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2016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写到: 我坚决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悔罪,我的罪刑已全部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没有余罪、漏罪 .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属于较低风险. 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在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假字第099号 罪犯郭子豪,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京02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2016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写到: 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如2018年2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官汇报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该犯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子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假字第101号 罪犯赵状,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因犯强奸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了(2015)二中少刑终字第006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2015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写到: 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悔罪,我没有余罪漏罪,也不知道他人是否有余罪漏罪……在以后的服刑中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以优异改造成绩回报政府干部和家人期待,用获得的成绩争取早日回家,回到家人身边.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该犯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减字第095号 罪犯顾欣,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犯盗窃罪、绑架罪经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京铁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于2013年5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所犯罪行事实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条款是准确的,量刑时适当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如2017年1月5日该犯以书面形式交思想汇报一份.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执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园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魏洪伟,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2015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在《认罪悔罪书》写到: 我坚决服从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如实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如2018年5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官汇报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