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6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 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黔价费[2003]127号 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范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试行.

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颁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所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新增项目,应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发的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分省、市(州、地)、县三级,为相应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执行省级指导价),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乡级、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

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

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 医疗机构要提高医院级别收费的必须向上一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8%;

1001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加收5%;

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强制,不得列入基本医疗服务范畴.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

(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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