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06
《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河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高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 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行政(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由对应的市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黄陂、蔡甸等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该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进行审批.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报批文件应制定障碍灯安装方案,方案需征得民航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标准的,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

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计.

(五)单个项目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标准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

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组织、召集相关民航部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每年择机召开一至两次,各参会单位应根据职责梳理前期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及重大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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