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6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拟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税务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