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各县(含临桂区)人社部门可在市级采购中标单位中进行遴选,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采购工作,并和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 政府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和效果采用动态采购的办法进行.采购结果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服务能力和培训需求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以委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并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数和培训要求. 3.政府购买扶贫攻坚职业培训服务.必须把扶贫攻坚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范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短期职业培训实行 奖补 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扶贫对象可自主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申请培训补贴;

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家奖励,奖励方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贫困地区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年培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人数必须占每个培训项目年培训总人数的20%以上;

贫困家庭 两后生 参加结对帮扶的技工学校开展的短期、中期技能培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 两后生 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 两后生 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学徒制培训. 4.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效果.人社部门对职业培训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由政府购买的各类职业就业技能培训,年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或创业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0%;

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就业创业率不低于30%. 第六条 培训时间和方式

(一)以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

一、二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为

40、30学时.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不在国家颁布实施范围的,由市职业能力鉴定指导中心(市工人技术教研室)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制定目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以获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A、B、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分别为

150、

105、80学时.以获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还应遵循相关的培训条件规定.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1学年(按10个月计).

(四)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培训时间按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1-2年,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六)就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内容按照培训大纲和技能鉴定要求确定,包括理论培训和技能实训(有条件的可安排实习),理论培训不能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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