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7

一、凡清单内已有的计价项目,且工程量偏差未超出15%时,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二、清单内有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做法及计价程序均相同,仅主材品牌、规格、型号或颜色不同的),套用清单内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套换主材单价计取综合单价,主材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由发包、承包人、监理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结合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三、增减(变更)项目在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广州市建委颁布的现行有关定额、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施工时期材料信息,建筑工程部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0》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安装工程部分按《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其他工程按省、市建委颁发的现行执行定额计算.材料单价中,主材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时期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综合价格部分计算,《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主材价格,由发包、承包人、监理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及质量等进行市场确定,取费标准中的利润按人工费的18%计取,措施项目费不另计算.变更部分的下浮率按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作总价下浮计算,当下浮率不足8%时,按下浮率8%计算.当增减(变更)工程造价超过投标总价10%时,双方须按上述计价原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进度款支付及结算的依据.没有上述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3)供应商所报任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高于套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专业定额价格的30%以上时,采购人有权认为此报价为恶意高价,在工程结算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将按照本条第2)条款中 没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 处理办法进行予以结算. 4)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设计变更、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则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①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其中P1=0.9 P0 ②当Q10.85Q0时,S=Q1*P0 = Q1*P1, 其中P0=P1 式中 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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