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7
关于受理2018年(第二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和关于印发《电机能效提升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宝经促〔2014〕190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宝安区2018年(第二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二)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核定方式 采用单位申报、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在经核定的项目中,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优先同一类型项目完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申报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2016年10月1日以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2、绿色建筑项目:2016年10月1日以来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营认证.

(二)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1、已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

2、申报主体为电机使用企业,且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1份)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原件1份) 4.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发票;

(复印件1份) 5.通过清自愿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二)绿色建筑项目 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1份) 3.创建绿色建筑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4.获得绿色建筑项目认证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1、《深圳市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

2、3)(原件1份);

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1份);

3、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

4、取得市电机能效补贴资金的文件(复印件1份).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材料装订及其他要求: 材料装订按上述材料顺序,以A4竖排双面印刷的方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认定或扶持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盖骑缝章.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类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份、电子文本(光盘)一个.无法人身份证原件,可由法人签字授权经办人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一并装订入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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