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7
附件1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法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目录编号 备注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核定或调整价格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承办人深入申请调定价单位调研;

依法依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理,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建议. 3.决定责任:审批科室报经局领导同意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告知预交费用等. 4.送达责任:审批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或按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有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

有否扩大范围变相提高价格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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