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7 |
id=2360453),由于未完成注册登记以及建档入库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提交报价文件时间、地址: 提交报价文件时间:2019年04月16日上午09:00-09:30. 提交报价文件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桥头段)3C行政办事中心财政分局6楼. 5.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及事宜: 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4月16日09:30. 开标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桥头段)3C行政办事中心财政分局6楼. 6.广东国政、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报价文件和提交报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7.广东国政只接受已办理报名及登记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8.有关本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形式查询: 单位名称:广东国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蔡小姐 联系
电话:0769-22881456 传真:0769-22881456 邮政编码:523000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中孚大厦第11层1107室.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项目为东莞市桥头镇东太湖片区雨污分流工程勘察项目,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采购预算:人民币柒拾万零陆仟伍佰元整($706,500.00). 2.定义 2.1采购人:东莞市桥头镇水污染治理办公室.受东莞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委托,东莞市桥头镇水污染治理办公室作为东莞市桥头镇东太湖片区雨污分流工程勘察项目的采购人. 2.2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4日期:指公历日. 2.5时间: 指北京时间. 2.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7谈判文件中所规定 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投标人须具有以下(1)或(2)之一: (1)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物探)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证书;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 3.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3.4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谈判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 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打印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6验收. 4.6.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 4.6.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 4.6.3由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5.投标费用 5.1 广东国政、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报价文件和提交报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6. 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适用) 6.1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6.1.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报价文件一并提交. 6.1.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1.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1.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