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7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常熟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按照社会组织的组织类型的不同,以其前2年的运行状况为依据,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具体评估考核,遵照苏州市民政局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统一分类制定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考核细则》. 第五条 凡在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的社会组织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的社会组织,方可申请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七条 常熟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常熟市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由熟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社会组织业务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机构人员和综合性的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三)聘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研究和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的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对申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审核并提出申评单位的评估结论意见;
(五)受理社会举报和申评单位的申诉.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申评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通知或公告,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达到等级标准的,可向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估,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申评单位对照相应的《评估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对存在问题和未达标事项进行整改,并向市民政局填报《常熟市社会组织评估报告书》,进行申报.
(四)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财务审计、现场检查、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实地考核(评估专家有权要求申评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