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7 |
一、适用对象 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台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2月在台州人力社保网www.tzhrss.gov.cn上公布).
三、补贴标准及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同时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或《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2〕30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申报.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长至2015年11月15日前申报.逾期不申请的,均视作自动放弃. 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如遇重大体制机制调整适时进行调整.当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一年支付能力时,稳岗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三)《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裁减人员名单》(附件2);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受理、初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每年集中初审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缴费、裁员减员等情况,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各经办机构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上报对应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二)复审、公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对上报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在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将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当地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