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7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

5 号) 2018-10-26 徐教规〔2018〕?5?号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 世界 全球 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