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8 |
六、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类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总额由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组成.
(一)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分类进行补偿. 1.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国有划拨类土地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性用房的,按房屋重置价和划拨土地评估价进行补偿. 2. 民营经济实体在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上自建的办公、生产性用房,按房屋重置价和土地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 居民购买的纯商业性用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助.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搬迁、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确定的残值予以补偿.
(三)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涉及欠缴水、电、气等费用的,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补偿标准如下: 1. 固定电话(报装费):300元/部(不计分机);
2. 有线电视迁移费(报装费):300元/户;
3. 网络宽带迁移一次性补贴费:150元/户;
4. 电热水器迁移费:200元/个;
5. 空调移机费: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6. 独立水表:780元/块;
分水表30元/块;
7. 天然(煤)气(报装费):卡表2890元/户,普通表2330元/户;
8.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户;
9. 独立电表(含三相照明电表):按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五)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 暗楼或隔热层未超过2.2米,经认定为未登记合法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 厕所、围墙、地坪及管道沟槽等其他附属建筑,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协商确定移植费用;
不能移植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在房屋征收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停产停业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2016年1月1日前开始经营. 2. 停产停业的补助办法: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3. 住改非 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收回.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
(二)因产权人亡故,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仙桃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