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8 |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大队反映公示对象是否符合修复标准.
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要求:要本着对该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反映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7日
四、公示联系处室和受理
电话: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大队:0577-56903012.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大队地址:温州市经开区滨海十一路和丁香路交叉口,邮编:325000.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大队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