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8
皖质函〔2014〕290号 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 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 各市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以下原由省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各市局、省管县局实施.

一、项目名称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1.A

1、A

2、A

6、A

7、G

6、R

3、D

2、D

3、S

1、S

2、S

3、S

4、Y

1、F

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发证工作;

2.三级锅炉司炉(G3)及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

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

4.电梯、起重机械(包括电气、机械)安装、维修作业(T

1、T

2、Q

1、Q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作业(N1).

(二)车用气瓶安装 包括CNG、LNG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的审查、许可.

(三)气瓶充装 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等气瓶充装资质的审查、许可.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监督检验 将原由省局授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监督检验改为由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单位直接向具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监督检验资质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签发.

三、有关情况的说明 1.本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上述项目中,已获证省局审批发证的,在许可周期内继续有效,许可期限届满,由各市局负责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市局发证,原证书编号不变、周期顺延. 3.关于车用CNG、LNG安装资质的许可,因自2014年3月1日起省局决定暂停受理许可申请(国家汽车制造目录内的整车制造企业的申请除外),建议各地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需新增车用CNG、LNG安装单位的,各地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车用CNG、LNG安装资质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省局将统一规定,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本次行政审批权的下放项目较多,实际工作中技术性要求较高,各地要认真准备,做好有关本次审批权下放的各项承接工作,确保做到无缝衔接. 2.特种设备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行政许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许可审批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守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3.各地工作上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特设处联系. 2014年8月13日 安徽省质监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发 校对: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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