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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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联系地址:联 系地 址: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日期:日期: 保证金格式 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的格式见附后.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格式,只要求中标人填报上述两种保证金格式. 格式1: 履约保函格式 致: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 )已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 )就 [工程名称] 签订了合同(下称 合同 );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且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
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至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银行名称: 银行联系人:联系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本保函须经公证后有效. 格式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项目业主名称] 根据 [工程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的合同条款第 条(预付款)约定, [承包人名称] 应向 [项目业主名称] 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 元,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件. 我行 [银行名称] 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要债务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商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出证银行名称:(盖章) 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出证银行地址: 银行联系人:联系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本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为有效]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