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8 |
b.你公司应收广西湘长泵业有限公司347388元,已收0元;
c.你公司应收杭州智茵科技有限公司2328311.45元,已收0元;
d.你公司应收吉安市伊美洲阀门有限公司1958710.25元,已收122000元,未收1836710.25元,而且所收款项122000元均在收到的当天马上转到其他个人账户. 综上,你公司开具上述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货物品名不一致或虽一致但无真实的资金收取记录或开具发票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非正常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指引
(一)〉的通知》(桂国税稽便函〔2016〕54号)的规定,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7年11月申报抵扣的认证后失控且已证实虚开的22份发票以及已证实虚开的20份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国令第69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共转出进项税670921.70元. 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纳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的规定,所属期2017年12月未申报的增值税1221038.46元,应予以追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国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计算:2017年11月调整后的留抵税额为132942.65元;
2017年12月应补的增值税为473896.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按加收滞纳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你开出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1957578.17元、税额2032788.24元,价税合计13990366.41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书制作: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