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8 |
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8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8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地近几年的发展规划及平面设计图.
(五)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服务能力等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赣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赣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在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在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网站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统筹安排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和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基地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于12月底前将本地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报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作室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 赣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制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