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8 |
一、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按《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各科目试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文件的规定,各省(区、市)向我中心上缴考务费的标准为每人每科10元.
六、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05.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04. 初级 01.考一科 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02.考全科 1.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03. 中级 01.考一科 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02.考全科 1.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七、试卷预订采用GPTMIS系统,报名工作结束后,打印试卷预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填写试卷运送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寄到我中心资格考试二处,同时将生成的试卷预订信息上传到FTP服务器数据上报目录中.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二处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038 8226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