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8

(二)市县初审.市、县两级扶贫办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扶贫办.

(三)自治区评审.自治区扶贫办根据各市、县扶贫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广西扶贫信息网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自治区扶贫办印发文件予以认定.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名单在广西扶贫信息网上公告.

三、支持措施

(一)世行贷款项目资金支持.在世行项目县建立生产原料基地,与当地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建立原材料或产品采购契约关系,切实履行企业带贫责任,带动受益贫困户脱贫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将优先获得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的支持.

(二)财政补贴支持.资金投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产业扶贫发展符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号)规定的,可统筹使用扶贫和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增加收入.鼓励整合 定点扶贫 、 东西部扶贫协作 等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三)信贷政策支持.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印发信贷支持扶贫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办发〔2017〕18号)规定的信贷优惠政策、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贷款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

(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扬或表彰.

四、动态管理

(一)定期监测评估.扶贫龙头企业一经认定,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县(市、区)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开展检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和评估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状况,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台账,如查证企业有以下行为,在发现之日对未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提出取消认定建议报自治区扶贫办,同时终止享受支持政策: 1.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政策及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生偷税漏税行为,损害农民利益的;

3.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拒绝评估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的;

6.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的.

(三)未履责惩处措施.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经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后,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列入 黑名单 ,不得再次申报,并由市、县追回该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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