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9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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