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9 |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