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9-1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请各有关单位合法合规办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 为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办理流程,方便实施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建办字〔2017〕29号)、《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青建发〔2016〕7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外地经验制定如下办理指南.

一、适应范围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应符合《通知》有关规定,对《通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6年12月5日《通知》印发后竣工交付的房屋,加装电梯不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策. 2.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加装电梯工作. 3.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该类房产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手续. 4.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

二、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和项目报备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即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及实施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范本、真实性承诺范本见附件

1、2). 1.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方案及草图,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征求业主意见.实施主体应将初步方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书面协议.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范本见附件3). 4.加装项目报备.本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各区(市)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个工作日内,召集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予以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 1.办理部门: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

电话:见附件4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2份(见附件5);

(2)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设计草图;

(4)至少一名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

(5)业主无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该栋楼房的产权大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业主购房合同等涉及房屋建设年代、主体结构、产权人构成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二)项目设计和方案公示 1.项目委托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并应符合《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有关规定,对设计导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或与以下要求不一致的,按下列要求执行. (1)设计资料准备. ①收集住宅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②调查住宅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维护和安全状况以及地基变形情况,从安全性能、抗震性能、地基变形三个方面分析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2)结构安全鉴定. ①住宅加装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②当楼房为砌体结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未经鉴定和加固直接加装电梯:早期建造,未进行抗震设计,也无抗震措施的;

承重墙体拆改情况较严重,也未采取加固处理措施的;

承重墙最小尺寸、圈梁和构造柱设置等主要抗震措施不符合当时抗震标准的;

地基变形造成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规范标准或承重墙体开裂,且沉降尚未稳定的. (3)建筑设计要求.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②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选择安装位置,底层入户方式应流线简洁,避免迂绕.加装电梯入户方式分为利用楼梯中间休息平台错半层入户和平层直接入户.平层直接入户的,进户门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电梯侧的第一间房屋(卫生间除外)的最短距离处,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 ③加装电梯应考虑与相邻住户的安全防盗以及居室空间的私密性. ④加装电梯的外观应与原楼房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同一小区、同一类型住宅加装电梯应在结构形式、电梯井道尺寸、位置、连廊长度、建筑风格等方面尽量一致. ⑤加装电梯设计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楼房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⑥沿城市主次干道楼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

涉及历史街区文保建筑的,应依法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消防应急要求. ①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消防车道的认定以房屋原设计图纸为准,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按照加装电梯位置距离消防车道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20米即可满足消防要求. ②加装电梯后应保证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③加装电梯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设计标准.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电梯井壁及连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④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⑤加装电梯后应保证疏散楼梯能够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加装电梯后应保证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⑦加装电梯工程应保证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2.设计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6),公示文本中应写明异议反映的渠道(街道办事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10天.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

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其中 物业区域显著位置 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部位, 本单元出入口 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3)异议表达: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结果说明: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加装电梯事项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主体即可形成公示结果说明(公示结果说明范本见附件7).

(三)工程手续和办理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备案等手续,并及时向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1.办理规划审查意见 (1)办理部门: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

电话:见附件8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原件);

②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2套;

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办理施工文件审查 (1)办理部门:本市开展业务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2)申报地点及咨询

电话:见附件10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3份). 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资质章. 3.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办理部门:市及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

电话:见附件11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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