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9

挤(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四)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

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七)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三水区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2014〕126号)要求执行.

(八)项目主要产污工序(调漆、辊涂、挤(注)塑工序、固化)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四、扩建完成后核定全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为0.013吨/年(增加0.013吨/年)、氮氧化物为0.599吨/年(增加0.599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78吨/年(增加0.50吨/年),由三水区乐平镇环境保护局调配;

核定扩建后全厂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Cr为0.124吨/年(增加0.005吨/年)、氨氮为0.017吨/年(不安排增加量指标),远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范湖污水处理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公司须向我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此复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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