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9 |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