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9
上海海关学院培训管理及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z2016{540号),在《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包括: 一是指学校及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上海海关学院章程》,使用学校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教职工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二是指教职员工经规定程序批准使用学校资金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学历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编在岗教职工、在岗人才派遣和劳务派遣员工、离退休教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举办专题培训、教职工参与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应当确保培训质量,应当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当坚持"以点带面、分享提高"的原则,起到"培训一个,带动一批"、"培训一批,带动一群"的效果.

第二章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备案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学校及各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员或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批准后,对于列入计划的各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临时调整计划或新增项目且在预算内的,举办部门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备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批准后,教职工外出培训项目,一般按计划参加,并按程序在线提交培训申请、提交培训总结、办理培训费用报销.除上级部门选调和学校安排的培训外,因故需要调整计划或新增计划且在预算内的,可由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预算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训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及部门组织专题培训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题培训班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其中,师资费用标准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必须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通过国际交流部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九条 除上级单位组织选调的专题培训外,学校和部门选派教职工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注意把握节俭适用原则,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报销原则如下: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