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0
变更办学地址 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应当相对稳定,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如无特殊原因,未到租赁期满,不得变更地址.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28条、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审批流程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提交材料 为减轻民办学校的负担,方便当事人办事,民办学校在只申请办学地址变更而无其他变更事项的情况下,仅提交如下材料(A4型纸):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校址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并签字);

(四)与新校舍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书(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租期不低于3年);

(五)与新校舍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

(六)房屋产权单位的房产证复印件;

(七)安全资质: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八)变更后的学校章程(打印件及电子版);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十)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一)需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流程图: 东城区教委变更民办学校办学地址许可服务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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