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0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20吨的锅炉正在使用,燃料为煤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5月13日调查马恩东《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5日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作出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5日《行政处罚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19〕15号)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回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煤炭燃料的使用,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同时将记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将保持一年不能修复. 收款银行 :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帐户名称 :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名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