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0 |
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防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以下简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器(http:// 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