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0 |
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本项目规模不符合矿区工业园区规划要求;
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导则要求,存在重大缺陷;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方式、方法不符合导则要求,致使评价结论不合理;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可行性分析论证不明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如对本审查意见不服,可自接到本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6月11日 抄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