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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3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
4 1.5 适用范围
5 1.6 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现状及风险分析
6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6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7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8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9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3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15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15 3 运行机制
17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17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22 3.3 后期处置
34 4 应急保障
36 4.1 人力资源保障
36 4.2 经费保障
37 4.3 物资保障
37 4.4 医疗卫生保障
37 4.5 交通运输保障
38 4.6 治安保障
38 4.7 人员防护保障
39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39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39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0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0 4.12 气象服务保障
40 4.13 法制保障
40 4.14 其他应急保障
41 5 监督管理
41 5.1 应急演练
41 5.2 宣传教育
41 5.3 培训
42 5.4 责任与奖惩
42 5.5 预案实施
43 6 附则
43 6.1 预案管理
43 6.2 制定与解释
44 7 附件
4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地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防、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号)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关于印发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科学合理地制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 1.4.1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主要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1.4.2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跨区需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