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0 |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并负责调换产生实际费用,拒绝调换的,按照上述第(1)款处理,视作逾期交货,逾期的第一天从甲方通知乙方调换的第3个日历日开始计算.
3、合同履约期间如成交人出现违约情况,被采购方中止合同的,采购方将终止该项目或另行组织采购.
4、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成交人合同签订后15天内仍未开展工作的. (2)成交人项目开展期间出现中断服务达15天以上的. (3)成交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诚信问题或违法违规现象的. (4)成交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问题,影响特别恶劣的. (6)成交人不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考核或审计的.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 是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2 监管部门 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2.3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4 招标采购单位 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5 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6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7 服务 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2.8合格的供应商 2.8.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8.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2.8.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除外;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谈判协议连同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项的谈判. 2.9合格的货物 2.9.1供应商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2.9.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2.9.3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 2.9.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9.5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其它要求. 2.10合格的服务: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要求. 2.11 成交人 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谈判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文件发布后、乃至谈判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谈判邀请函 2) 谈判资料表 3) 供应商须知 4) 用户需求书 5) 格式文件 6) 在谈判文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