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0

(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 货物 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2.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二、一般要求

(一)磋商的费用 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本次磋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即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人需求;

4.合同书格式;

5.开标评标与定标;

6.响应件格式;

7.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三)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磋商信息公示、公告期间,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相关政府采购网和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在征得所有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后,可以不改变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3.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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