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1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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