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9-13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苏分罚 [2016]001号 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33100008801 组织机构代码:58385162-3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现场检查和监测,你单位测锅炉排放烟尘浓度超标, 不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年12月24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月6日由沈阳市环境监控与投诉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在2015年12月30日的烟气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中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锅炉废气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浓度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6日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15年12月21日监测报告;

2016年1月6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苏分罚告〔2015〕061号);

2016年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苏分罚告〔2016〕001号);

2016年1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苏分罚〔2015〕061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苏分罚告〔2016〕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又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苏家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对你单位做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苏分罚〔2015〕061号)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于你单位初次被处罚,责令整改后,于2015年12月30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废气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浓度依然超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共计六日,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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