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9-15 |
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
600 元;
2.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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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
1200 元.
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和供养亲属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 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 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 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鉴定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 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五、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 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 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六、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 取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七、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 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 -
2 - 关情况.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 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你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 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 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25 日-3-河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 年4月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