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2 |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联系人:唐漫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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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3681895) 附件 青白江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次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