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2 |
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电网要求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认购.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产业和产品. 鼓励和引导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能耗、易污染的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淘汰能耗高的旧设备.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控制、电机调速、节能照明等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服务行业应当在保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选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并加强对耗能设备使用和维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按照要求报节能主管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生产能耗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能耗定额指标,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并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本省实际情况,组织重大节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推广.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指导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过财政补贴给予支持. 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